10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长制久清”

黄石日报 2021-01-19 09:41

本报讯(记者 廖巍巍)18日,市城管委传来消息,我市10个黑臭水体经湖北师范大学预评估、专家评议,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长制久清”效果要求。

我市10个城市黑臭水体分别为青山湖、锁前港、新闸港、李家坊港、冶钢港、彭家堑港、五一湖七一湖、新下陆东港、新下陆西港、铁金港。

按照国家关于“长制久清”效果评估的要求,需要经过公众评议报告和水质监测、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准备、政策机制建设等环节考评。具体考评内容为:在黑臭现象消除后,整治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并建立了长效机制,形成有效防止黑臭现象反复的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委托专业调查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每半年1次、至少连续2次公众评议,90%及以上评议结果认为满意的,可视为黑臭水体整治完成;若有任意1次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的,视为存在争议;若有任意1次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60%,视为评估不通过;调查问卷每次不少于100份。公众评议存在争议的,或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无常住居民的,可委托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进行水质监测,作为辅助判断,至少连续监测6个月。

同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中还需提供全部工程或措施的完工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并严格落实“河长制”,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落实责任部门及黑臭水体整治维护单位。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整治的绩效目标、指标清晰明确。政府委托运营的,应具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和奖惩机制;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应明确运营绩效考核目标和按效付费等内容;政府主导投入的,应确保治理费用已纳入财政预算,或有明确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据了解,目前我市10个城市黑臭水体已全部实现工程竣工并验收,各个城市黑臭水体均经过了两次公众满意率调查,两次测评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各水体还建立了政策保障机制,水质监测情况达到非黑臭水体标准,这标志着我市10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了“长制久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