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评论员 屈旌
近日,陕西延安一起离婚诉讼引发关注:六旬老太王花(化名)称婚后丈夫非打即骂,其忍气吞声40年,如今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王花夫妇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驳回了王花的诉讼请求。(据12月13日《华商报》)
当事人是否上诉还未定,但网友也已经炸开了锅,不少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强行“劝和”,十分不合理。王老太自称被丈夫非打即骂,如果属实,已涉嫌遭遇家庭暴力,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很容易让人觉得,司法人员轻视了家暴的危害性,无视婚姻弱势方的痛苦,强行制造“幸福”,实则将女性推向不幸的深渊。
仅就现有信息而言,网友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现实中,无论结婚和离婚,大概都没有那么自由。很多人结婚时懵懵懂懂,受诸多因素影响,未必全是从心而行,而离婚时,一方想离一方不愿的情况,也十分多见。
离婚官司的判决,往往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但人的感情最为复杂多变,要完全准确的判定,几乎不可能。但既然是上了法庭,除了讲情,更应讲法,双方表态之外,更应参考事实和证据。但涉事法院的判决书中,大部分都在说一些情感“鸡汤”,
说法律讲依据的内容基本没有,相较于女方所述的“非打即骂、忍气吞声”,以“共同生活近40载”、“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为不许离婚的依据,实在是很没有说服力。因为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当婚姻中的一方明显处于弱势,遭遇侵害时,婚姻延续的时间越长,越可能酿成严重后果。而且,判决书上写明,原告、被告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这都是未曾发生、未知结果的事,拿来作为判决依据,是否过于想当然呢?
不过,无论是法院判决书,还是媒体报道,都未能完全还原审理的整个过程,这个判决结果,也未必是背离法理,毫无依据的。或许是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审慎考虑的结果,或许是遵循了司法实践中“第一次不判离”的惯例。但若是如此,比起笼统的抒情,这些“于法有据”的内容,更应该写在判决书上。虽然婚姻官司里避不开“情感”二字,但既然上了法庭,还是应该以法为先。
必须明确的是,如果案件中涉及家暴行为,身为司法部门,决不能以“在一起这么多年不容易”一笔带过,更不能用想象中的幸福万年去粉饰掩盖。藏族姑娘拉姆的惨案才发生不久,对家暴的纵容,会酿成何等惨祸,值得全社会正视反思。只要有一点端倪,就应该及时调查干预,毕竟,法律除了裁决是非,更重要的价值追求是扶助弱者,彰显公义。
对于这一案件的关注,也反映出社会大众对于婚姻自由的渴求,对于家暴的痛恨,对女性婚姻权益的关注。呼吁该离就要离,并非是对婚姻不重视,而是比起婚姻存续的长度,更在乎婚姻生活的质量;对法院“劝和”的方案,不是不珍视感情,反而是更期盼婚姻中双方情感的真实和平等。一场婚姻官司,看似夫妻私事,却映射出司法态度对于社会婚恋观的影响,更应判得合情合法,有依有据。六旬老太鼓起勇气离婚,不一定就是轻率,但不说清楚法理就“不判离”,一定是一种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