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2月2日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彭威 鲁阳 范丽)“7年了,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近日,来自荆州江陵县的肖某终于解开心结,而这一切,都得益于荆州市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化解了其丈夫的工伤纠纷。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7年前说起。2013年,肖某的丈夫彭某在去往工地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而县人社部门始终对她提出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将县人社局起诉至法院也被驳回。今日,荆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文晓晴介绍,2013年5月2日,湖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该钢结构公司包工包料承建一钢结构库房。后该钢结构公司项目经理与刘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钢结构库房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刘某个人。随后刘某又将砌墙与粉刷部分分包给张某,由张某招集的彭某、李某等人具体施工。刘某向张某付清工程款后,张某再向彭某、李某等人发放工资。2013年7月29日,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彭某前往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彭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22日死亡。
楚天都市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7月4日,彭某之妻肖某等四人向江陵县人社局申请对彭某工伤认定未被受理。2015年3月13日,四人再次申请未果向荆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江陵县人社局于2016年6月17日以彭某与钢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13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的时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肖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以工伤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1年时限,公司与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所确认,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文晓晴介绍,肖某等人不服,于2016年来到荆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们经仔细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肖某等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和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不属于职工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据此,肖某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1年时限。在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文晓晴介绍,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他们遂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并被采纳。
经检察机关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于2018年7月25日判决撤销县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对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处理。2019年11月25日,江陵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3年7月29日彭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今年11月20日,肖某等4人与钢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七年工伤纠纷最终化解。”今日,文晓晴向记者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