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8月15日讯(记者吴昌华 通讯员李佳 万义伟)昨日,一名枪手混入驾考考场,替人代考科目,被当场识破,今日,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获悉,枪手区某和“雇主”陈某均已被刑事拘留。办案民警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月14日上午,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考场正在组织进行机动车驾驶证满分科目一考试。上午10时40分,车管所考务科民警周勇巡视考场时发现,一名考生的样貌与成绩单上的照片存在差异。民警周勇和考场工作人员当即询问该名考生,并进一步核实其身份信息。该考生支支吾吾,显得非常紧张。
经核查,该名替考人员姓区,代替陈某参加驾驶证满分科目一考试。区某承认了自己替考的事实。原来,陈某担心自己考试不过关,想请区某代替自己去考试,区某一口答应,企图蒙混过关,没想到当场被监考民警抓获。民警当即将其控制,质问区某:“考试让别人替,安全能让别人替吗?”

民警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件随后被移交考场所在地硚口区公安分局,目前区某和陈某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