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加强法治十堰建设,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履职的能力,提升广大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十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一)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责,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将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印发贯彻该部法规的实施方案,明确地方性法规“三入”的责任清单、时间表、路线图。
(三)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人大监督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形成整体合力。
二、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四)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法规施行一年后,应当将法规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要制订好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实施不力或者需要对法规实施情况作进一步监督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三、发挥实施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落实
(七)制定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考核指标,强化督察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八)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制定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制度,打通“最后一公里”。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逾期未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要将地方性法规“三入”纳入实施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检查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可以直接引用。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适用的重要依据。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业务学习内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审判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裁判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十一)健全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的反馈机制。各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专项制度,不断总结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经验,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问题,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的沟通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立改废释的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础
(十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其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十堰建设等工作考核。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单位要真正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
(十三)扎实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工作体系,让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普法宣传的过程。加大地方性法规“六进”工作力度,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传媒通讯等各类媒体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义务,形成全社会学习贯彻地方性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