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个事,保康两微信群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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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国内最火的社交软件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重要角色,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赌博的工具。通过建立微信群,邀约成员通过棋牌游戏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的案件。

一看到”赌博“二字,

你会想起啥?

气氛紧张的赌桌?

纸醉金迷的拉斯维加斯?

案件回顾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建立了一个“卡五星”微信群,邀请好友利用“决战卡五星”软件以2元漂2元的赌码“卡五星”赌博,王某则在群内售卖房卡。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王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后因“人气不旺”,王某于同年6月,伙同被告人马某利用同样方式组织他人“卡五星”赌博。两人商议由王某创建并负责管理微信群、收取服务费,马某负责拉人进群赌博。二人免费提供房卡,每局结束后收取5元服务费,抽头获利按四六分成。后马某邀约多人在该群利用“决战卡五星”软件以5元漂5元的赌码“卡五星”赌博。2018年2月,王某因家中有事,便将微信群交给马某负责管理,二人对半分成。截止案发,二被告人共非法获利12万余元,其中王某获利6万余元,马某获利5万余元。

微信群里的“商机”

老王和老马是

一款棋牌游戏的玩家,

经常一块线上打牌。

时间一长,

感觉“不谈钱”的输赢,

还是不够刺激,

“要是线上打牌也能玩钱就好了”,

顺着这个思路,

他们想出了这个“商机”:

搞一个“微信赌场”出来:

说干就干,

他俩人的微信群很快就上线了。

不断拓展的“业务”

干了不到4个月,

群内参赌人员就达到数百人,

凭借抽头,

老王从中获利3000余元。

后因“人气不旺”,

老王伙同老马,

创建微信群、

拉人进群赌博,

收取服务费。

不到半年时间,

就赚了12余万多元。

他俩不禁感慨:

”真是无本万利的好生意!“

走向末路的“生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老王和老马的聚赌行为,

最终被公安机关发现,

老王和老马二人也被抓获归案。

就这样,

这个无本万利的“好生意“

走向了末路。

老王和老马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并且积极退还了赃款。

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老王、老马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判处老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判处老马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以案说   法     

微信上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邀约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微信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积极参与,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

随着科技发展,人们的娱乐方式也逐渐多样化、网络化,但虚拟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不容无序运行。若试图通过线上社交平台,从事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并从中渔利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保康县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bkxrmfay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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