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10时许,刘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自行车,沿玉阳路从畜牧局方向往太子桥方向直行至农村商业银行门前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停车查看,发现对方倒地受伤,可她并没有立即下车救人,反而驾车快速驶离现场。
根据监控视频,民警锁定了嫌疑人的出入活动范围,并展开走访调查,经过两个月对全市所有符合肇事特征的电动车以及肇事人员特征的排查,最后将嫌疑人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7月29日,刘某被传讯至交警事故中队后,对自己的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此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其实从视频中看,刘某是正常直行,会发生这起事故完全是摩托车驾驶员未开启转向灯变更车道转弯引起的,但民警最终认定是刘某负全责,这是为什么呢?
普法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刘某在事故现场不但没有救助伤员,还直接驾车离开,即便是无责也变成了全责!她这一跑,不仅将责任“跑”到了自己身上,还要为摩托车驾驶员的医药费买单!
来源:交警大队 文雄
编辑:杨静 | 审稿: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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