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事关宜昌城区职工医保

近日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对调整宜昌市城区职工

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方案》的征求意见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宜昌市医疗保障局结合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调整宜昌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方案(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 ycs_ylbzj@163.com;

通信地址: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地址: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6号,邮编:443000)

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调整宜昌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方案的修改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2日。(说明: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法治政府示范指标体系,制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本次征求意见符合上级要求。)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关于调整宜昌市城区职工

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管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0号)和《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要求,结合宜昌市实际情况,提出关于调整我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方案如下:

一、提高职工大额保险筹资标准。按照“退休人员不缴费”“在职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现行政策测算,宜昌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8元/人·月提高到12元/人·月,确保未来三年城区职工大额保险基金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二、明确职工大额保险筹资渠道。大额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12元/人·月后,筹资渠道继续按照《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规定执行,即: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其资金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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